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医药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我校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应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在研究生学籍管理中,应坚持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公益活动;严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成绩合格,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被录取者,即取得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来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身体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依据《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更换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如因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更换导师的,须由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寒、暑假由导师、学科、院部及所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一周之内须经导师同意,院部批准;请假一周以上须经导师、院部、研究生处、主管校长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若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病假一学期内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请事假一学期内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学习与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与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评语。学位课为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可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记,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评定成绩;对教学、临床实践等环节采用评语方式进行评定成绩。所有考核成绩及试卷、评语均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但不得降低考核标准。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未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未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且不能按正常情况补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科签署意见,经院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学年,否则,按肄业处理。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年限。办妥延期手续的研究生,在延期期间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已学习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政治理论课除外),可申请免修,但应将该课程的教材和本人学习情况或考核成绩交任课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导师和院部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对该课程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和免修,并将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进行登记;如果申请免修公共课,必须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根据大纲要求命题的水平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方能准予免修,并将成绩进行登记。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参照第二十七条有关学籍异动的规定办理,并按程序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应当离校回家休养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同时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或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籍异动,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科同意,院部形成报告,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学籍异动处理。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院部负责将退学决定文件送交本人,研究生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对无法送达本人退学决定文件者,在学校范围内公布2周后视同送达。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任何单位一般不得抽调其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包括出国)。如研究生擅自离校,应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办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品学兼优,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奖励和表彰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设置一定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记过以上处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表决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10日内由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告知申诉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分的学校名称和处分时间。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分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交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放研究生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毕业论文未进行答辩者),作肄业处理。
第五十条 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前,要认真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政策和当年国家就业文件精神指导下进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之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