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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消息来源:研工部、研究生院    浏览量:5050

 

 河南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7〕123号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7年8月7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中医药大学章程》《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对该处理或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熟悉学生管理工作或法律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工会和学生会推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时,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列席,并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诉求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方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书面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部、专业、班级、学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具体诉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证据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八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原处理(分)决定即发生效力;

(二)原处理(分)决定存在事实、依据、程序等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三)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校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和省教育厅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指定申述处理委员会相关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听证结论并出具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院政字〔2013〕91号)同时废止。